Introduction 簡介

 

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涉稅專業服務融合發展,支援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及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執業,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於2025年3月5日發佈《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 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執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相關申請事宜簡介如下:

 

《辦法》主要對港澳涉稅專業人士跨境從事涉稅專業服務在執業登記條件、資格確定、可從事的涉稅服務範圍、發起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條件以及行業監管等方面進行規範:

 

(一)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區、河套合作區執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 接受香港稅務學會、澳門稅務學會行業自律管理;
  • 取得香港稅務師、澳門會計師資格滿3年且連續3年從事涉稅專業服務;
  • 最近3年未因執業行為不當受到所在地區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二)落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部署要求,允許符合條件的取得香港稅務師或澳門會計師資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以下簡稱深圳前海蛇口片區、河套合作區)從事涉稅專業服務。

 

(三)港澳涉稅專業人士跨境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應進行執業登記。已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從事涉稅專業服務須加入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區、河套合作區登記註冊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其中從事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等業務須加入稅務師事務所。

 

(四)明確符合條件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發起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或擔任稅務師事務所股東或合夥人的條件:須登記註冊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區、河套合作區;合夥人或股東之一應由內地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或者股東中稅務師占比應高於百分之五十,經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計算稅務師占比時視同內地稅務師計入;港澳涉稅專業人士不能同時在內地其他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股東或者從業;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的其他相關規定。

 

(五)嚴格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各項管理制度要求,對已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及其發起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管理,開展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涉稅專業服務基本資訊和業務資訊採集、檢查調查、信用評價和資訊公告。與香港稅務學會、澳門稅務學會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及時就跨境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等情況進行共用。

 

有關申請香港稅務學會推薦函以便進行跨境執業登記的詳情,請瀏覽 指引及表格 版面。
 

關於《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涉稅服務業創新發展十八條措施》的內容, 請瀏覽 https://tinyurl.com/mrundy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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