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简介
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涉税专业服务融合发展,支持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及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执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2025年3月5日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申请事宜简介如下:
《办法》主要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在执业登记条件、资格确定、可从事的涉税服务范围、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以及行业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河套合作区执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接受香港税务学会、澳门税务学会行业自律管理;
- 取得香港税务师、澳门会计师资格满3年且连续3年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 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不当受到所在地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二)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部署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香港税务师或澳门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河套合作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三)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进行执业登记。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须加入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河套合作区登记注册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中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业务须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四)明确符合条件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担任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须登记注册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河套合作区;合伙人或股东之一应由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经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计算税务师占比时视同内地税务师计入;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不能同时在内地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对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及其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开展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告。与香港税务学会、澳门税务学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就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情况进行共享。
有关申请香港税务学会推荐函以便进行跨境执业登记的详情,请浏览 指引及表格 版面。
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涉税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八条措施》的内容, 请浏览 https://tinyurl.com/mrundy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