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建築、餐飲及物流等行業的人員流動性高、薪酬結算期短,不少僱員習慣以現金收受工資,且未必長期受聘於單一僱主。「現金出糧」缺乏僱主支付薪金的銀行轉帳紀錄,這是否代表僱員便不用就該薪金進行納稅申報呢?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無論薪酬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轉帳發放,只要僱員的年收入超過個人基本免稅額,即負有主動報稅的法律義務。以2025/26年度為例,若僱員在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間的總收入高於個人基本免稅額(即132,000港元),便需就該年度進行納稅申報。
即使僱員沒有收到稅務局於2026年5月寄出的2025/26年度個別人士報稅表,只要年收入達課稅門檻,仍須在該課稅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即 2026 年 7 月 31 日或之前),主動以書面形式通知稅務局並索取報稅表。根據香港《稅務條例》,若無合理辯解而未有填報報稅表或未主動通知稅務局其納稅義務,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000 港元,以及相當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為保障自身利益並避免觸犯法網,僱員應緊記「現金出糧」並不代表「免稅」。建議養成自行記錄收入的習慣,詳細列明各僱主的名稱、工作日期及實收工資,以便準確評估報稅義務,並在需要時向稅務局提供相關證明。
安永稅務及諮詢有限公司
馬文珊 特許稅務師
安永稅務及諮詢有限公司
黎寶兒女士
2026年5月19日於頭條日報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