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09/2004
居所遺產稅寬免兩要點
因篇幅關係,上星期的文章,未能與各位闡釋在處理居所豁免遺產稅時,如何避免墮入各種陷阱之中,本周再續。
1)訂立遺囑時要注意的地方
上周提過,如果業主在生前立了遺囑,就要將該房產在遺囑中訂明在死後留給配偶。但常見的問題是很多業主(即死者)在生前立了遺囑時,只將一部分的住所分給配偶,而其他部分則留給子女,或將房產只留給子女。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會失去這個數值不少的遺產稅住所寬免。所以,如果立遺囑時希望保存這個寬免,就一定要在遺囑內寫清楚將住所的權益全部留給配偶。
如果,業主和其配偶最終希望兒女承受該房產,在生的配偶可以在業主死後,做一份「家庭安排」(Family Arrangement)的文件,就可以一方面豁免遺產稅,另一方面可以將房產留給子女。雖然,「家庭安排」這份文件需要付印花稅,但印花稅率最高只是3.75%,比遺產稅率的15%低很多。
2)房產的用途
關於住所的用途,不可以有任何的商業用途或出租收入成分,該房產要全部作自住的婚姻居所。有很多人士喜歡成立一間服務公司或作為自由人的行業時,為了省回寫字樓的支出,會利用自己的住所作公司或行業的業務地址,這種做法,會失去住所的遺產稅寬免。所以,成立公司或業務時,要考慮遺產稅的因素。
雖然,死亡和遺產稅是很多人企圖避而不談的事,但人總會一死,避而不談亦不能解決問題,希望這兩篇文章對大家有所幫助,減輕遺產稅的負擔。
「歲稅平安」專欄將要跟各位讀者暫別,多謝讀者們的支持,希望後會有期。
香港稅務學會 何健偉
|